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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职权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5日 来源:南宁宾阳公司解散赔偿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宾阳公司解散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

 韦俊律师,南宁宾阳公司解散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一般出现在公司申请破产的时候,通常情况下,破产是向法院申请的,法院有权组织公司的债权人进行债权人会议。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职权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会议的决议。


  决议的方式。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是指破产法第84条关于通过重整计划的规定和第97条关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规定。


  (2)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一旦决议依法定程序获得通过,各债权人不论是否出席了会议,不论是否参加表决,也不论是否投票赞成,都当然地受到决议的约束。


  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解释上应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常见的情况有:决议内容违法;决议程序违法;会议程序违法;因其他违法情事,导致产生决议的程序不公,或者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法提出的裁定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以后,认为决议确有违法情事,请求有理的,应当裁定撤销该决议。


  决议的记录。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决议未通过的补救。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会议对这些事项久拖不决而造成财产的无谓消耗,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对这类决议进行裁定时,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方案,并以裁定的形式加以公布。


  三、哪些人可以参加债权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应在五日内转告担保债权人和被担保债权人,使他们知道债务人经济恶化、行将破产的情况。如果担保债权人同意解除担保债务,那么债务人的担保债务即被免除。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的职权的内容,由此可知,其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等等。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资金清算中心电子汇划业务的顺利运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九五”工作规划和有关银行支付、结算规定,结合电子信息运行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算中心运用现代化技术,建立资金清算网络系统,负责本行系统各项业务资金的汇划和结计电子汇划汇差,并接受系统外委托办理资金的汇划。 第三条 资金清算业务应按照“快捷、准确、安全、规范、实时”的原则进行工作。实行业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清算”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清算中心办理电子汇划业务,以委托汇划的会计部门提送的标准、规范、有效纸凭证为依据;清算中心对接收的电子汇划款项,应向汇入行的会计部门提送规范、有效纸凭证。作为收、付款依据。


第二章 清算机构 第五条 清算中心机构设四级,即: 一级为总行清算中心; 二级为省级分行清算中心; 三级为地市级分行清算中心; 四级为县级支付清算组。 第六条 各级清算中心职责 总行清算中心:制定资金清算系统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接收、转发和处理查询电子汇划信息;结计当天电子汇划的汇差;系统密钥安全管理;指导、检查、监督清算业务的执行。 省、地级清算中心:组织辖内清算中心执行总行清算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接收、转发和处理查询清算信息;结计当天电子汇划汇差;指导、检查、监督辖内汇划清算业务的执行。 清算组:发送、接收和处理查询清算信息。结计当天电子汇划汇差。 第七条 城市分行建立的城市综合网络,如已涵盖异地汇划业务的,其下属县级支行可不单独成立清算组,统由城市综合网络与同级清算中心连接办理。 第八条 为有利于加快汇划信息的传输,清算中心可在业务量较大的营业机构派设汇划点,办理电子汇划信息的核对、发送工作。 第九条 各级清算中心由总行清算中心编制机构标准代码,颁布实施。 第十条 省级清算中心要严格审查下属清算中心开业运转条件。对在技术功能和操作技能已达到开业运转标准的,由省级清算中心向总行清算中心申请颁发该清算机构标准代码,经总行清算中心审查后颁发并通报各级清算中心,才能正式开业运转。


第三章 汇划依据 第十一条 清算中心与会计部门之间办理汇划业务,提送的纸凭证为: 一、会计部门提出汇划业务时,应向清算中心提送:“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委托电子汇划款项收/付款清单”和该汇划事项原始凭证。 二、收报清算中心接收到电子汇划信息时,向会计部门提送:“电子清算收/付款专用凭证”、“委托电子汇划收/付款清单”和“电子汇划收/付款补充报单”。 上项凭证、清单必须加盖签发单位的“电子汇划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会计柜台已实现电算化的行处,办理汇划业务除按第十一条规定提送纸凭证外,为减少资料的重复录入,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应视条件情况分别采用互换电子文件或联网传输汇划信息。 一、互换电子文件。会计部门提出汇划时,应按汇划报文格式生成电子文件,并将磁盘送清算中心,经清算中心与纸凭证核对确认后进行信息的发送;清算中心对接收到的汇划信息,生成电子文件,并将磁盘送会计部门,经会计部门与纸凭证核对确认后,进行有关 帐户的收、付款帐务处理。 二、联网传输。即清算系统与会计系统联机,按汇划报文格式传输清算信息。联机传输的必须经过加密、解密才能接受处理。接收方在接受信息时必须经过与纸凭证核对确认后,清算中心才能进行信息的发送;会计部门才能进行有关帐户的收、付款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综合网络下属异地汇划业务,由城市综合网与同级清算中心按第十一、十二条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处理方式。


第四章 信息传输 第十四条 电子汇划信息采用全自动、全封闭、无纸方式传输。 第十五条 电子汇划信息传输程序,采用树状多级架构逐级传输,各清算中心不直接发生横向电子汇划信息的传输。 第十六条 发送电子汇划信息设置三种方法:紧急的即时发送、一般的定额批发送和定时批发送。已发出的电子汇划信息不得撤销。 第十七条 各级清算中心对电子汇划信息要做到及时发送和处理,并坚持当日事当日毕的原则。


第五章 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清算中心在办理电子汇划信息传输时,必须正确编制信息报文,严格按照业务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九条 清算中心接受会计部门办理电子汇划有关的凭证、清单、磁盘,应审查凭证、清单的印章是否齐全、有效;凭证、清单、磁盘所列汇划笔数、收款人、收款行、金额是否一致;磁盘信息报文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应即办理信息传输。不符合要求的应退会计部门更 正,清算中心不得代为更正。 第二十条 清算中心接收到上级下行的电子汇划信息,应打印出有关凭证、清单和产生磁盘,及时送会计部门据此办理帐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电子汇划信息传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资金清算系统设置了帐务核算的流程,各级清算中心必须按照流程完整地操作,并确保帐务平衡。 第二十二条 清算中心在信息传输过程中,操作员必须坚持岗位,监控信息传输状态,发现异常,除应自查原因外,还应主动与对方联系报告情况,尽快消除异常现象。 第二十三条 因技术故障当天未发出的汇划信息,应转入“待汇出电子汇划款项”,并于次日优先发送。各级清算中心不准人为截留不发。 第二十四条 清算中心对当天发出和接收的电子汇划信息,应在停止交易后与上下清算中心核对电子汇划笔数和金额。在核对相符基础上结计当日各相关的清算中心电子汇划的汇差。 汇差定义:当日某清算中心应收款总额大于应付款总额为贷差:当日某清算中心应收款总额小于应付款总额为借差。 应收款总额为:本清算中心当日向某清算中心发送的借方汇划金额加接收该清算中心的贷方汇划金额。 应付款总额为:本清算中心当日向某清算中心发送的贷方汇划金额加接收该清算中心的借方汇划金额。 第二十五条 凡直接办理会计部门电子汇划业务的清算中心,应每日打印出“明细对帐表”送会计部门进行核对。 第二十六条 清算中心在与各相关清算中心对清当日汇差后,打印出“清算信息收报日报表”送本行资金计划、财会部门据此清算汇差资金。如有待汇出款项还应加“待汇出统计表”。


第六章 安全监控 第二十七条 清算中心必须采取严密措施,保证清算电子汇划的真实、安全。任何人不得修改清算信息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清算资金的安全,各级行要高度重视信息传输的安全,对有关操作、业务、信息和通信等方面的密码、密钥要严格按规定的密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信息和通信加密的密钥和管理办法,由总行制定颁发,各级清算中心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操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清算中心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环境。供电、空调、主机、通信、辅助设备必须可靠,并备有良好的易于切换和替换设备,并逐步做到异地备份。 第三十二条 清算系统数据信息必须每天以磁介质进行备份。会计核算资料定期打印文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各级清算中心要加强复核,电子汇划信息的发出和接收的电子汇划信息输出,都必须换人进行复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清算中心应建立事后稽核制度,对前一天的汇划清算业务进行稽核。 第三十五条 各级清算中心应做好安全保障,建立安全制,分工负责,到人。清算中心各级负责人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从严要求,发现不安全苗头,要立即采取措施纠正。


第七章 查询、查复 第三十六条 清算中心在办理电子汇划中发现可疑信息等情况,应立即发出查询,待查明后再行处理。查询时应填制“电子汇划信息查询、查复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编制电子报文发送。 第三十七条 汇划款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询部门填制“电子汇划信息查询、查复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签章后送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应据此发送电子查询、查复。 一、收、付款单位名称、帐号、收款行等有疑问; 二、汇票、委收、托收划回金额,与原始凭证底卡不符; 三、业务密押不符; 四、有重汇、错汇的可疑; 五、款项未收到。 属于款项业务内容需要查询的事项,由汇入、汇出行另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清算中心,接到查询信息后,必须在当日转知有关部门及时查复并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重汇和错汇款项的信息处理 属于汇出行的错误,由汇出行提出紧急止付请求时,应填制“电子汇划信息查询书”,经负责人签章后,送清算中心发出紧急止付请求信息; 属于发报的清算中心的错误,由清算中心提出紧急止付请求,填制“清算信息查询书”,经负责人签章后发出紧急止付请求信息。 第四十条 清算中心收到上级发送转来的紧急止付请求信息,应立即送交汇入行查明处理。确属重汇、错汇的汇入行应即按一般汇划方法办理退回。如款项已被支用无法退回时,汇入行除积极协助追回款项外,应将情况通知发出紧急止付请求行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 关方负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清算中心的业务资料、软盘的保管办法,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在总行。 第四十三条 各省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式略。




199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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