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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可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人有限公司注销申请要什么资料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4日 来源:南宁宾阳公司解散赔偿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宾阳公司解散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

韦俊律师,南宁宾阳公司解散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清算组可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清算组或法院是否有权决定解除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物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会发生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的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该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在破产宣告后清算组或法院不能主动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选择解除合同以申报债权。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由此可见,破产法将解除合同的权利赋予了清算组,并且该条款中并未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以例外而不予适用,故清算组或法院完全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而且认为一般应以解除租赁合同为原则,承租人就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害赔偿额可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同时在该房屋变卖时承租人可享有优先购买权。理由如下:

一、 合同法与破产法的立法地位及适用范围的比较


《合同法》系由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性质应属基本法律,而《破产法》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性质应属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从立法时间来看,《合同法》的颁布也要晚于《破产法》。由此看来,《合同法》与《破产法》相比,似乎《合同法》既是上位法,且又是新法,理应效力要高于《破产法》,其规定应当优先于《破产法》,故;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破产中也应当予以适用。但是,需要比较两法之间效力高低的前提首先是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即存在立法冲突。而只有两法在调整对象上存在交叉时才会产生对同一事项规定不同的情形。《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是行为法,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破产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主体在破产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主体法,因其较多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和干预,而带有较强的;公法;色彩。另外,从民商分立的角度来看,《合同法》是民法,属普通法,调整的范围较为宽泛,而《破产法》是商法,属特别法,调整的范围局限于破产。应当说两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法在不同的调整范围内起着不同的规范作用。《合同法》只局限于调整单一合同法律关系,侧重保护的是个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破产法》所调整的涉及到以破产企业为一方主体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平等地、非歧视地保护着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文争议的问题只是貌似立法冲突,实质上并非真正意义的立法冲突。而且即使两法之间存在立法冲突,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应当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二、允许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有悖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及分配原则


建立破产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要对破产企业实施破产保护,另一方面要将破产财产在所有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有序的分配。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对于已申报的破产债权,破产法确定的分配原则首先是按序清偿,其次对于同一顺序的债权不分先后,平等清偿。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也是债权,而且是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属于《破产法》中规定的应列入第三顺序清偿的破产债权。如果根据本文第一种意见处理,在破产宣告后不解除原租赁合同,允许该合同继续履行完毕,最终将会导致该租赁债权的实现或清偿不仅优先于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税款,而且优先于同为第三顺序的其他破产债权,甚至这一租赁债权将会得到完全实现或全额清偿。那么同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清偿顺序及结果完全不同,这就有悖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则,亦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则。


三、原租赁合同可继续履行的前提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或清算组不应主动解除原租赁合同,该合同可继续履行至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之时及之后,但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必须为该房屋建筑物能够拍卖或变卖,并且该拍卖或变卖应当按照房屋本身固有的使用用途进行。然而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破产实践来看,这一前提条件都存在着不确定性。首先,破产财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内本身并不必然地具有可变现性,其可变现性取决于其破产时的市场价值,而由于房屋自身所处地段、周边环境、原设计用途、折旧程度及所在地的规划前景等客观因素都直接影响到其市场价值及市场需求情况,房屋最终不能拍卖或变卖的可能性完全存在,实践中也不乏其例。既然房屋不能卖出,;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自然不能适用。其次,亦存在着不按房屋建筑物固有的使用用途进行变现处置的可能性。如果房屋客观上确实无法按其固有的使用用途进行变现,在此情况下,为谋求破产财产可变现所得的最大化及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清算组可以根据房屋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将其内部具有一定价值的部分如电梯、钢结构材料、金属管道、砖瓦建筑材料等拆除分解后进行变卖处理。在房屋最终被整体拆除或部分被拆除而不具备完整使用价值的情况下,;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也不可能适用。


假设第一种意见能够成立,在破产宣告时法院或清算组不能主动解除原租赁合同,那么在此情形下,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进行债权申报。然而,在破产宣告后的债权申报期内,对于租赁物能否变现的结果承租人是无法准确预见的,因为只有通过拍卖或变卖程序才能确定这一结果。因此,如果承租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不申报债权,在租赁物最终无法变卖的情况下,将失去通过破产债权分配的机会得到权利救济;但如果承租人选择解除合同及申报债权,那么在租赁物变卖后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将失去通过继续履行合同的机会得以实现债权。如此将会形成两难命题,承租人权利反而得不到确实有效的保障。






一人有限公司注销申请要什么资料

一人有限公司一般是说老板一人持股并且对于公司债务承担无限的公司,虽然说这种公司的自主权很大但是运营的难度一点也不低,经常会碰到只能进行注销的情况。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一人有限公司注销申请要什么资料的相关内容。




一、一人有限公司注销申请要什么资料


一人有限公司工商注销要提供的材料:


1,工商执照原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


3,公司公章,到刚开始办理注册登记的地方注销。


4, 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注销原因


公司注销有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原因,内部原因例如公司经营不善,市场不好等。外部原因例如被吊销、撤销等,具体如下;


股东或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


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且不续;


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公司吊销或撤销后转注销。


三、注销步骤


清算


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了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馀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


登记


公司注销过程需要分别去以下7个部门或机构办理相应账户注销:


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社保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社保账号。


2、税务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税款或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的国、地税。


3、报纸媒体: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公司即将注销。


4、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营业执照。


5、开户行:注销公司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6、质监局:到质监局注销公司的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


7、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一人有限公司注销申请要什么资料的全部内容。公司虽然说是现在创业的很好方式但是也要注意其风险。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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